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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非常相似: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第二,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为其处理委托的事务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合同;第三,委托人都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费用;第四,事务处理的结果最终都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要由委托人来承担;第五,受托人都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亲自、尽力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对处理事务不当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都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三者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限定不同:我国法律对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限制,但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2)处理委托事务的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处理各种事物;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则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3)处理事务时的名义不同: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须表明委托人的身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作为缔约媒介时须向合同双方表明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合同双方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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