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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的合同。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唐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一定报酬,作为对居间人居间活动的报偿。
(3)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日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曲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此,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或各方当事人。
(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支出的居间活动的费用都已计算在居间报酬内。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
(1)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若居间成功由居间人负担。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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