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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自己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2)行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自己即为权利义务主体,由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
(3)行纪人须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负有力他方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为有偿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下列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我国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负有的主要义务有:
(1)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要求获得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所谓报酬,系行纪人为行纪行为的对价,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所交易的价额的一定比率提取,期货交易最为典型。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发生,致使行纪人不能完成行纪行为的,如果行纪人已做了部分履行,且该部分履行相对于全部委托事务来说可以独立存在,则行纪人有权就委托事务完成的部分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仅完成了部分委托事务,但委托人的经济目的己完全达到的,行纪人有权请求支付全部报酬。如果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或不能全部完成,是委托人自己所造成的,行纪人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和委托人对行纪报酬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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