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二是委托合同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未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
(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负有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如果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报酬,则委书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