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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具备代理权的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因其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即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承担民事责任,是指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①第三人有主观止的故意,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要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力,属于主观止的故意,这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基本条件;②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可见,无权代理中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如果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了民事活动,就不能追究第二人的连带责任。如果仅具有第一个特征,而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产生连带责任。
在期货交易中可以出现代理的情况下,均可能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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