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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在代理行为中,通过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对方当事人称为第三人。《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代理的要点有四: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二是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四是代理活动产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由于这种代理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授权)而发生的,所以又叫意定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2)法定代理,即因法定的身份或者资格而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其特点是代理人的确定和代理范围都是法律直接确定的,无需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他有权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在期货交易中也存在不少代理情形,例如,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其下达交易指令、划拨交易资金、代为交割等。除了政策规定不能代理(例如投资者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代为决定交易指令)的情形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别人代理进行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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