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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作者:郑州商品交易所 文章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更新时间:2007-6-6 15:26:15
    (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菜籽油交割行为,保证菜籽油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菜籽油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丰富的油脂仓储管理经验;

  (七) 交通便利,有较强的进出装卸能力;

  (八) 具备储存菜籽油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及样品室符合规定要求;

  (九) 具备交易所规定的菜籽油质量检验设备,具有菜籽油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十)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一)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交割仓库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割菜籽油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质押金;

  (四) 交割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 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割仓库申请放弃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菜籽油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质押金。

  第十条 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菜籽油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菜籽油进行入库验收,按照交易所指定标准对入库菜籽油进行抽样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开具《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

  (三)配合提货方对提货通知单中标明货物进行抽样;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交易所接受复议的菜籽油进行抽样。

  (四)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菜籽油,确保菜籽油安全;

  (五) 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规则提供菜籽油,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菜籽油的运输;

  (六) 保守与菜籽油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 缴纳风险质押金;

  (九) 按交易所要求妥善保管菜籽油样品;

  (十)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涉及交割商品安全、诉讼等问题,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菜籽油入库、菜籽油保管和菜籽油出库。

  第十四条 货物入库前,交割仓库应保证储油罐的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菜籽油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交割菜籽油必须与非交割菜籽油分油罐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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