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菜籽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菜籽油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检验结果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转让、交易、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编码、产品名称、等级、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保证金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代为填写《菜籽油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菜籽油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客户名称、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类别(转基因/非转基因)、生产企业和地址、生产年度、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入库量较大的客户,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关货物的证明。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菜籽油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受货物或能够接受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2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已经在库的菜籽油申请注册仓单不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在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后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菜籽油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入库菜籽油必须出具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十六条 客户应于菜籽油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菜籽油入库时,交割仓库应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化验单后,方可按货物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
转基因菜籽油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应分罐储存。由于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其后也未向交割仓库申明入库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入库客户承担。
第十八条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十九条 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客户应对抽样过程及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客户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保存。
第二十条 交割仓库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属于自检的,应于24小时内作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指定交割仓库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
第二十二条 货物入库的重量检验由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会员或客户应到库对重量检验过程予以确认。会员或客户未到库确认的,则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重量检验无异议。
汽车运输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过磅或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的衡器计量。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储藏和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能储藏和运输菜籽油。
货主应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菜籽油入库后导致同一储罐其他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由提供不合格菜籽油的货主承担所有责任。
交易所有权对交割入库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可责成交割仓库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强行注销标准仓单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发现质量指标以外的卫生问题,按照入库前抽取和保存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并可责成责任人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强行注销标准仓单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会员或客户。
(一)掺伪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入库时,客户对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规定期限内[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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