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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第三十三条的通知
作者:中金所 文章来源:中金所 更新时间:2008-1-18 21:40:17
各仿真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运行质量,完善新合约上市工作,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修订稿)》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新上市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不设熔断机制,且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幅度的二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调整。”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八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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