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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期货交易财务和传统差异
作者:期货日报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更新时间:2007-8-20 10:46:30
企业期货交易财务和传统财务基础理论的差异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期货交易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它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且是未来交易事项的特点。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转移风险和获取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它也对按传统财务理论处理有关财务交易带来一些问题。 
      一、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基本分类。会计要素定义的特点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分类,而且应满足两个标准:一是与该交易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二是该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期货会计主要影响资产和负债两个要素。据现行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之所以是一种经济资源,是由于它是企业通过生产和交换而取得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且通过有效使用,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在期货交易中,虽然大多数买入期货合约者有权获得一定金额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支付货款;卖出期货合约者有义务支付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收取货款。但这种权利或义务只有将合约持有至交割日才能履行。期货合约显然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标准,其原因在于: 
     1.期货合约不是“货”,并未真正发生商品所有权或实物的转移,不能归于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2.期货合约不能作为短期投资,因为期货合约占用的资金权是保证金部分。 
     3.期货合约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是具有未来的时态性,即期货合约是一种对未来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对将来要发生交易所制定的协议,而且这种交易有可能根本就不发生。 
     4.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期货合约的金额容易随价格、利率的变化而猛增或锐减,很容易被人操纵,于是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很难准确地把握。 
因此,根据现行会计模式下的资产确认标准,很难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资产中予以核算。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有确切的或可以合理预计或估计的债权人和偿还金额。期货合约则有所不同,它只是一种可能负债,而且这种负债也许永远无法成为真正的负债。 
      二、会计确认标准 
      权责发生制是一项重要的会计确认原则,它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作为核算基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事项不予反映。对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要素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对于作为预期合约的期货交易,由于它可能带来利得或损失,权责发生制就显得力不从心。 
      期货交易在订立合约时,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已基本确定,但交易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且到期时可能通过平仓使这种权利义务解除。也就是说期货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实际发生,收入也尚未实现。按传统会计的确认标准,现行会计不能反映未来的财务活动,不能及时揭示未来交易的潜在风险,不能反映期货交易的未实现持有损益。如果在期货合约履行时以实际价值确认损益,则不能反映期货交易从签约到交易过程的风险,同时也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三、会计计量 
      货币计价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并坚持维护这一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期货合约,只需预付5%——10%左右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由期货经纪商来交易,合约期满时,必须通过结算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对冲,现货交割很少,即: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了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相互抵消,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 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所以,期货合约在订立时实际的交易尚未发生,只是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未来不一定实际交割,交易所涉及的金额也只是一个未来的金额。此外,期货合约的价值有面值和市值之分。期货合约买卖以面值作为成交价格,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实施每日结算制度,期货合约在持有期内,随着结算价格的逐日变动,它的价值也在逐日变动。一份期货合约在到期日以前,可能经过好几次买卖,由此看出,用历史成本计价对期货交易来讲存在明显缺陷。 
      因此,期货合约的价值的计量应分情况进行核算,参与期货交易主要有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个目的。从会计角度来看,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是持有期货合约进行交易的结果。两者的损益的归属和处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1.如果企业因投机套利的目的而持有期货合同,往往在价格上涨时企业会抛售而获利,但是在价格下跌时会遭受损失。所以,对于这种投机性持有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2.如果企业因套期保值的目的而持有期货合约,期货合约上的浮动盈亏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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