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贝政明律师
为了从制度、客户合同上对风险防范措施作出更有效、更严密的规范,期货公司的制度创新层出不穷,最近几家期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与笔者探讨了期货交易盘中结算(又称盘中试结算)的问题。 一般而言,所谓盘中结算或盘中试结算是指:在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在期货交易所还没有对期货公司进行当日结算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即时结算(即试结算)。当客户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且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公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客户应在接到期货公司的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为正值为止,否则期货公司将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为止。 那为什么盘中结算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呢?首先,是因为它和期货市场的每日无负债制度有区别。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期货公司与客户而言,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当)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若经结算发现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会向客户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每日无负债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办法第六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或者有结算业务资格的机构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结算,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当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我们注意到,每日无负债制度与强行平仓制度相衔接。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在当日结算后发现客户保证金不足,应发出追加通知,若客户不按约定追加保证金,则将面临持仓被期货公司强平。但同时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确:每日无负责制度不包括盘中结算。由此引伸出第二个问题:盘中结算的目的。 盘中结算是为了防范交易风险,及时评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交易风险。因此,如果通过盘中结算发现客户保证金不足,怎么办?期货公司会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吗?期货公司会与客户约定必须在当日收市前追加吗? 如果是这样,那么,盘中结算就越过了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再行结算的分级结算制度,提前了本应在盘后结算发现保证金不足才能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时间,增设了客户(投资人)的义务。因此,即使期货经纪合同中有“盘中结算发现客户保险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必须在盘中追加”的约定,但由于这项约定和法规、规章设定的基本制度与结构不一致,其法律效果尚需观察。如果盘中结算后不通知或盘后再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则其效果和条例及办法的规定并无太大差别。那么,盘中结算的警示效果就大于其实质意义。 虽然为控制期货交易尤其是未来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设计了盘中试结算的制度,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有助于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及时了解和可以提前做好化解风险的准备。但鉴于期货市场已有规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其法律效果不容争议的确定性,在考虑制度创新时,需要重视的是某一项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套、共同作用,比如与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等的同时作用,而不宜仅仅依赖或过分强化某一特定制度,比如强制平仓制度,以免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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