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工作的内容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但笔者认为,未来国内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不仅是要加强对日常的交易风险和管理风险的管理,也要加大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伴随着国内期货行业的规范发展,当前各种针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可谓全矣,既有包括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等在内的各监管主体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也包括期货公司自己制定的各种内控制度。但这些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期货公司日常的交易风险和管理风险的控制上,专门针对期货公司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制度却相对缺失。
期货公司面临的突发事件大致包括交易期间的停电、网络中断、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的瘫痪、客户大范围的穿仓及来自客户的威胁和破坏等。这些风险事件虽然在现实中发生的机率很小,但却不能排除其随时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如果期货公司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来化解风险,事件的后果对期货公司乃至整个期货行业将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和负面影响。而此类风险事件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则要求期货公司必须提前制定一套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显然,目前国内针对期货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这一现状与“稳步发展中国期货市场”政策和国内金融衍生品种的即将上市是不相适应。期货行业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你砍我仓,我砍你手”,意指极少数丧失理智、近似赌徒的客户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追加保证金,使用武力威胁手段阻止期货公司对其的强平,孤注一掷寄希望于行情的逆转。诚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出现的概率是极小的,但既然有这种说法,相信就不会是空穴来风,现实中还是存在的。下面就以期货公司遇到此类突发事件为例来说明完善期货公司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特别是投资于风险本身就高的期货市场。客户出现亏损是十分正常的事,亏损对于每个理性的人而言都不是件愉快的事情。因此,在出现亏损特别是较大幅度亏损之后,有些客户就会作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到期货公司吵闹,企图不承认自己的亏损;更有甚者使用武力阻止期货公司实施对其正常的强平,性质十分恶劣。前者已经严重影响到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破坏期货公司的形象,后者更是带有流氓和黑社会的性质,威胁到期货公司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得期货公司正常职能难以发挥,很可能造成大范围客户的穿仓,直接导致期货公司的破产。
相信每个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类似事件。笔者认为,出现此类事件的本身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期货公司没有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危机应急制度,在这类事件出现以后,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而是消极不作为或临时采取一些无济于事的措施,任由非法分子实施对公司及其员工的非法侵害。此时的消极不作为也可能幸运地熬过此次危机,并没有对期货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但是此次事件的对期货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却远未结束:公司的员工内心找不到安全感和归宿感,不易形成较强凝聚力的公司文化;公司向邪恶势力的一次妥协,此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
期货公司面临的这些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否大多都不是期货公司能够控制的,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后对期货公司造成的破坏和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的利益,期货公司能做、也是应该去做的就是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一方面,要在确立减少客户及公司损失的同时确保公司正常运转的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建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的程序;另一方面,要建立突发事件的事前监控和预警、事中紧急状态下的特别稳定制度和救助制度,以及事后的善后处理的风险管理体系。最终用制度的武器来保障期货公司遇到类似突发事件时,能够提前作好准备,及时拿出有效的应急预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但是如果有规矩却没成方圆,那就是规矩没有被执行,形同虚设了。期货公司应该时刻把精心制定的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唤醒、与之对照,使之成为我们行为的标准和依据,而不应该把他们锁在箱子里让其睡觉、使其成为死镜子。合法、合理、完善的制度是期货公司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则是期货公司做好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期货公司在外部和内部具备了科学完善的各类风险管理制度之后,下一步面临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严格的将这些制度付诸于实践,在实践中严格依照这些制度做好对公司各类风险事件的管理工作,坚决把制度执行到底,使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的很多期货公司却并未能做到这些,也使得他们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隐患、潜伏很多随时都可能爆发的危机。
时至今日,期货公司之间的竞争依然相当激烈,客户保证金的多少、交易量的大小、手续费的收入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司和某些人员的收益大小。少数客户正是抓住了期货公司急于开发客户的特点,提出降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其提供透支交易等不合理要求。部分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的管理人员为了短期利益可能就答应这些要求,反过来采取说服和干预等手段向期货公司专门风控人员争取为客户提供较低保证金标准,甚至为客户提供透支交易,破坏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是对客户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都设有自己的标准保证金收取比例,这些标准是国内期货行业多年来经验和教训的凝结,无疑在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应该在现实中被轻易否定。相信伴随着这一标准保证金比例的被否定,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此时也埋下了诸多隐患。这些隐患不爆发则已,一旦爆发,等待期货公司的只能是先用自有资金替客户补上多余的亏损和面临证监会的严厉查处。
当前,很多期货公司已经实行风险总监负责制,随着股指期货的上市,不少期货公司将会设立首席风险官职位,由其全面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期货公司在给与其风险控制负责人更多责任的同时也要赋予他们更大职权。笔者认为,风险总监的抗干扰权应该是其职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风险总监在执行公司正常风险管理制度时其职权是不容被干扰。同时,期货公司也要加大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按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操作和干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行使职权的相关责任人的事前警告和事后惩罚力度,此举对当事人必然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减少其违规操作的动机。另外,为了确保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能够被不折不扣的遵守和执行,也需要借助于教育等手段来辅助,要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责任强调到各个业务环节中去,让每个员工和管理人员都牢牢树立风险意识,使其明白以牺牲公司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的眼前短期利益是不值得、也是不允许发生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成为公司未来行为的标准和依据,使其真正能为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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