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风险管理。期货市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规避风险,期货公司为企业经营提供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本身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原因是为了规避商品市场或金融市场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价格波动风险,这是期货的本质功能。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了“世界工厂”,中国对国际重要原材料巨大的需求缺口伴生了巨大的保值需求,期货市场对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作用也日益提高。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期货公司由于专业化经营,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
3.政策传导。期货市场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相关企业掌握市场供求状况提供了真实数据和动态视窗。无论是商品期货或金融期货产品的价格趋势为宏观调控提供了理性预期的价格参考信号。同时,由于期货行情和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密切相关,通过期货市场的透明、连续交易,宏观调控信息得以在市场迅速传递、消化,有利于宏观调控效应及时得到传导。期货市场还是国家经济职能部门通过市场手段引导供需的桥梁。如美国政府通过期货市场对农民和农业的支持,对粮食储备的调剂,在能源、原材料资源上通过期货市场建立虚拟库存等等,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期货公司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几年,银行的还贷风险增加,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风险转嫁的。在一些物资依赖型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时,期货公司可联手银行敦促企业套期保值,使企业的采购销售流程和银行的存贷业务流程通过期货市场引入避险机制,提升企业和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期货业和证券业的融合是大势所趋,随着股票指数期货以及国债期货、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推出,期货公司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业务联系将进一步深化。
三、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
国外期货行业发展表明,期货公司正在逐渐成为以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分支,单纯的经纪公司在发展中由于核心产品单一而举步维艰,高投入与佣金水平的持续降低导致利润减少,小规模的公司只有被整合到大型金融机构中才能够得以生存。期货公司的业务模式建立在相关法律环境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我国现阶段实行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分业经营的体制,但金融分业向金融混业的过渡并最终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将期货公司的业务划分为金融分业经营框架下和金融混业经营框架下两类模式。
1.金融分业经营框架下期货公司的业务模式。
在金融分业框架下,如我国现阶段,期货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专业期货公司,这是主体;二是一些大型现货机构兼营期货业务。专业期货公司应开展全面期货业务,大型现货机构只宜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兼营期货自营业务。
在股权关系上,专业期货公司的股东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现货商,它与股东或其它机构在业务上是合作模式,构成业务合作关系。其它机构只能通过专业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业务,它们本身不能从事任何期货核心业务,业务上是期货公司的客户。目前当局关于证期合作关系的安排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证券公司以IB或居间人身份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收取佣金,证券公司的期货自营业务以期货公司客户的身份参与,双方后台核心交易系统各自独立。
反映在目前的期证合作关系上,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通过直接设立或收购方式控股期货公司,通过控股的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业务,即IB业务模式;二是专业期货公司与不存在控股关系的其它证券公司的合作,双方以居间人的方式进行期证业务合作。
2.金融混业经营框架下期货公司的业务模式。
与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相比,金融混业经营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兼营期货业务,除了分业框架下期货公司业务模式以外,金融机构兼营期货业务的模式占有重要地位。
金融机构兼营期货业务的具体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继续保持分业框架下的业务模式,即其它金融机构通过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业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期货公司与其总公司之间竖起一道防火墙;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兼营期货业务,并以其全部资产承担结算清偿责任。对于后一种模式以期证合作为例,证券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期货业务管理部(总公司一级业务部门),下面可具体设置期货自营部、期货研究部、市场拓展部、交易结算部、风险管理部等二级业务部门。证券公司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自营业务以自营会员身份直接进行,可以开展期货集合理财、代客理财或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只要拥有一个账户,就可以既炒证券,又炒期货。从国外发展趋势看,金融机构直接兼营期货业务,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产品,打造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往往是大型金融机构的选择,这种模式的业务在期货市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四、政策建议: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无论是借鉴国外期货行业的发展经验,还是总结我国期货行业、证券行业的经验,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无论是从期货公司的发展壮大,还是期货投资者的培育,都建议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从国外经验看,各个国家和地区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各有特色,但是国外期货市场均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较为完善的行业结构。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模式比较粗放,无论在专业程度还是多层次服务上都比较欠缺,功能的单一性也使其难以承担金融中介的职责。因此非常有必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作法,促使我国的期货公司向全能经纪商的角色转变,允许期货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和基金管理等,以推动我国期货公司乃至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
2.改善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在国外,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通过发展投资基金、QFII、券商集合理财等,已经成功实现投资主体由中小散户向机构投资者的转变。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机构投资建设的经验,让机构投资者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同时,发展期货基金或期货理财产品,将小规模、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通过专家理财方式,让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盲目投资转化为机构的理性投资,也是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参与期货市场的重要举措。
3.与证券投资相比,期货投资风险更高、专业性更强,客观上更需要专家理财。在证券投资上,许多投资者经历直接投资到通过投资基金间接投资的转变,期货投资更应该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让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少走弯路。
4.期货专家理财具有客观的市场需求。我国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比例,现有商品期货也是中小投资者的市场;有些企业需要利用期货市场分散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但缺乏成熟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人才;专业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和不同风险收益水平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投资理财服务,这些都需要专家理财。
5.现实中,居间人模式在期货行业普遍存在,居间人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私募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既然居间人方式可以事实存在,在政府严格监管、期货公司规范运作的期货基金或资产管理业务更有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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