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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研究
作者:期货日报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更新时间:2007-1-31 15:57:18
颁布《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之前,金融市场唯一的管理主体是英格兰银行,市场主要依靠自律管理。1997年5月,财政大臣宣布将英国金融管理组织重整,首先把银行业监督职权,从英格兰银行移转到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2月28日将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1年11月30日正式实行《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最终建立起在单一监管机构基础上的、涵盖所有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体制。
      FSA虽然定位于非政府组织,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直接授予其负责全国的、涵盖所有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权力。根据该法的规定,由英国财政部任命FSA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首席执行官、三名管理董事和11名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具体制定FSA的政策,FSA的日常工作通过英国行政院向议会负责。目前,FSA下属有三个重要的执行管理部门:零售市场管理部、批发及机构市场管理部和监管服务部。
统一的监管体制出现后,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FSA的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也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运作。它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它的裁决有权推翻FSA的原有决定。同时,还建立了单一的赔偿机制。
      (四)韩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韩国最初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即银行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等四个监管机构分别行使行业监管权力。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爆发,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及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要求成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目前,韩国金融期货市场采取单一监管模式,监管方主要由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及其下单独设置的证券和期货管理委员会(SFC)负责。FSC作为韩国金融市场的唯一监管者,FSC的功能重在制定政策、修订法律,具有设立期货公司与韩国期货协会的权限。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授权金融监理服务公司执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与期货公司等其营业项目及资产的检查,并负责提供期货市场上各交易会员与投资者的投资保障。若任何公司或任何人违反期货交易法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直接要求金融监理服务公司执行书面、记录与相关数据的调查。
      (五)启示
      从上述国家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模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政府监管模式和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自律监管模式。从组织层面看,一般都采用三级管理体系: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期货交易所。金融业呈现先分业经营、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模式由最初的分行业多头监管模式,发展到现代的单一  (统一)监管模式或职能监管模式。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3.加强金融立法和执法,健全法律法规,避免法律法规上出现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并且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管的力量,同时推出期货监管的制约机制。
      4.顺应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缩小行政监管的范围,增强市场监管的作用。
      5.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
      三、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监管的目标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三大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金融期货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模式
       在中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同属于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不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应采取单一(统一)监管模式,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金融期货市场,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组织层面上采用三级管理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即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为辅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一元”可以保证政府监管的效率,并且避免了部门间的协商成本,符合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三级”监管则是控制和管理风险的有力保障。
      但是,由于金融期货的特殊性,它比股票和商品期货具有更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所以金融期货市场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模式框架图如下: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框架图



      (三)监管机构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重在制定政策、修订法律,具有设立期货公司与期货行业协会的权限;有权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等的营业项目及资产进行检查,并负责提供期货市场上各交易会员与投资者的投资保障。若任何公司或任何人违反期货交易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直接进行书面、记录与相关数据的调查。这些内容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时,运作必须独立于外界政治或者商业的干预,监管机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证其独立性。监管体制要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发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各自领域的直接监管的职责;同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在行使或者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原则。
      四、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实施的配套措施
      (一)尽快推出《期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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