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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与金融远期交易的比较
作者:金融期货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2-17 22:27:28


    金融远期交易(financial forward∞ntract)是金融期货交易的前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演变,金融远期交易便渐渐发展成为金融期货交易。

    总的来说,商品交易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另一种是先成交后收银货的远期交易。在历史上,正是远期交易这种商品交易方式逐渐演变,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形式和内容逐渐复杂,形成其特有的发展规律。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不断扩大,商品交换方式日益发达。远期交易虽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克服了现货交易的许多弊病,但它在日趋发达的商品市场上也暴露出了它的弱点和局限性,正是这些弱点和局限性形成了金融期货交易与金融远期交易的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与金融远期交易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均是先成交,后交割,而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钱货两清方式。这是由二者在历史形成上一脉相承的特性所决定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

    金融远期交易的参加者主要是在银行同业之间或者是一些大部门、大公司之间。金融期货交易的参加者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或者个人。  

    (2)保证金不同

    金融远期交易合约不须交保证金,完全凭对交易对方信誉的了解。

    金融期货交易所有成交的双方必须交纳保证金,不同的交易所规定有不同金额的保证金,一般为合约金额的5%和10%,由结算所每天清算盈余,如果获利则可提走其利润;如果亏损,保证金降到维持水平以下时必须立即补足至原始保证金的数额。

    (3)交易方式不同

    金融远期交易缺乏一整套正式的规章,交易分散,信息闭塞,没有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市场,因而不能提供正确的价格信号,不利于指导生产经营。金融远期合约没有标准化的规定,交易的金融证券在品种、面额、期限、交割日期、数量等方面均按交易者的具体规定,由交易双方直接达成协议,每份合约都与其他合约不同,交易不规范,手续繁琐,易发生交易纠纷。而且金融远期交易合约不能转让,不利于调整生产经营和转移风险。

    金融期货交易是在一种有组织的、标准的期货交易所中进行的。每个期货交易所对交易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交易的也是一种标准化、规范化的合约。每份合约对交易的金融证券的品种、期限、面额、数量、交割日期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期货合约具有一致性,这样就使合约比较容易转手,便于清算,而且流通性好、效率高。

    (4)交割时间不同

    金融远期交易是在到期日进行交割。金融期货交易一般是在到期日前利用相反交易进行抵消,很少到期交割。一般到期交割的合约不足全部合约的1%。

    (5)交易风险不同

    金融远期交易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双方都清楚地知道对方是谁,因而在交易之前,一方必须对每个成交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诚意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以便减少风险、防止毁约行为的发生。尽管如此,曲于缺乏强制履约机构,一旦某一方不能履约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金融期货交易是通过结算所进行的,交易者就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他们“备有其主”,并不知道对方是谁,买卖双方都与交易所的清算部分为成交对方,由清算所来保证合约的履行。因此,违反合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即使任何一方违约也不会影响到另一方。另外,金融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内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金融远期交易则是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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