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财经资讯 股指期货 外汇期货 利率期货 商品期货 基金实战 期货大全 证券投资 理财频道 学习下载 金融魔方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金融期货网 >> 期货大全 >> 金融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没有公告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08-6-8 7:00:39
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承担解决。

  (二)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三)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将客户平稳转移至其他网点,并妥善安置员工;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客户无法转移的,由受让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四)违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督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和关闭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四、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制定撤销方案,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

  五、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10年8月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证券营业部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同城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已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金融魔方-精彩图文
    论坛精选
    最新商讯
    最新财经
    图片新闻
    相关新闻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监会发布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
    证监会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规定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金融期货资料
    分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