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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关系加强风险管理(下)
作者:期货日报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更新时间:2007-6-13 19:42:16
  这是将原第四节“通知事项”和原第七节“报告和确认”合并而成。因为这两节表达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合在一起表述,会更顺畅更清楚一些。原两节共六条,合并后扩展为九条,特别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均占了较大篇幅。 
  57.原第四节第十四条被删除后又作了恢复(现为第二十七条)。这条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层、第二层意思在本合同其他地方已有表述,故应删去。第三层“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删除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的修改后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按此规定前款已对每日结算单的通知和异议的提出作了约定,并确立了不按时提出异议就表示认可的约定。因为只要对当日结算单确认,就标志着对之前所有交易结果、资金账户变动的全面认可。因此如果再提供月报让乙方签字认可,实属多此一举,又可能成为人为纠纷源。写在合同内有害无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应该删除。经过讨论和争论,最后的决定是暂时恢复此条,因为监管部门对月报的签署情况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如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如不配合,则很难通过监管部门的检查。 
  58.删除了原第十五条,理由是在其他条款已有表述。 
  59.删除了原第十六条。理由是此条约定的内容与“合同生效和合同修改”章节的相关条目重复,应该予以精减。 
  60.删除了原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理由是此条内容在其他条目中已作充分表达。 
  61.新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关于使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盘后通知主渠道的约定。 
  一、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查询系统。 
  二、甲方应在每日收盘后,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监控中心;乙方登录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三、乙方在交易期间或有交易持仓期间,应及时登录查询系统,了解账户交易情况,对查询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登录查询系统而延误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至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四、由于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一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投资者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投资者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五、由于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属于两个不同的运行系统,查询系统直接从甲方结算系统中提取所有结算数据,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资金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此通道如临时出现故障,乙方可通知甲方利用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盘后所有通知事项”。 
  新增加部分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要求,明确约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投资者查询系统作为甲方盘后通知乙方的主渠道。 
  62.在新增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约定了甲方只要将相关通知内容发至该中心网站,甲、乙双方均认为甲方已尽到通知义务。这是本合同修改的又一大突破。在世界各地的期货市场中,甲方通知乙方仅是一种服务手段,而不是法定义务,更没有什么举证的责任,只有在中国是如此这般的要求。好在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监控中心,提供了查询服务,给甲、乙双方提供了通知与确认的新机会。 
  63.在新增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约定了“此通道如临时出现故障,乙方可通知甲方利用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盘后所有通知事项”。 
  64.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期货电子邮箱作为盘中通知主渠道的约定。 
  一、甲方在行情剧烈波动乙方持仓保证金充足率低于100%时,在盘中使用该约定邮箱向乙方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及其它与乙方相关通知。 
  二、乙方查询的方式为: 
  1.乙方可以在盘中到新浪企业邮箱查询接收甲方通知信息,新浪企业邮箱用户地址****@jinpeng.f-mail.org(****为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交易账号)。 
  2.乙方可以到甲方期货网站首页电子邮局通过输入乙方期货交易账号及密码链接进入查询。 
  三、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乙方如遇密码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指定邮箱及网站发送的客户结算单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通知送达义务,其信息记录可作为法律依据。 
  五、乙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有异议,可向期货电子邮局邮件鉴证委员会申请鉴证,鉴证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此条内容的理由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甲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前,必须履行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义务,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举证证明已发出过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而实际情况是,个别缺乏诚信的客户,在行情向自己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就人为地切断与期货公司的联系,电话、传真,肯定不通。从网上发出通知,目前无法有效举证。因此,北京期货商会在监管部门和著名法官的支持下,与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共同搞了个期货电子邮局,有偿让期货公司使用。如发生纠纷则可提供有法律证明力的期货公司是否发送的证据,防止欺诈行为的得逞。 
  65.在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了在盘中使用期货电子邮箱作为通知事项的主渠道。因为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官方网站,目前在盘中无法提供“通知”服务的渠道。因此,盘中还必须使用该邮箱作为通知的主渠道。一旦官方网站能够提供盘中通知服务,那么甲乙双方首选的还应该是官方网站。因为官方网站的证信力较大。 
  66.在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了什么情况下在盘中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即:行情剧烈波动盘中乙方保证金充足率低于100%时,使用该邮箱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等事项,方便乙方及时查看。 
  67.在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了“乙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有异议,可向鉴证委员会申请鉴证”。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68.在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了甲方一经向该邮箱发出相关通知等事项,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 
  69.新增加了第二十五条“上述两种通知方式出现故障时甲方可按合同所留的联络方式,采取录音电话、传真、电报等其中一项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事项”。任何一种通知方式,只有能够留下法庭认可的通知证据,才能算作有效约定。否则,因无法保留和提供已通知的证据,尽管甲方已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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