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推出前法律适应性问题研究(上)
期货日报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 李强
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即将推出,期货市场将面临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转型。在这一 过程中,原有的期货市场法制环境是否适应转型的需要,目前还存在争议。美国自创建期货市场以来,经过100多年的不懈努力,其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为全球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宝贵的示范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英、法、德、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台湾,还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和智利,在发展期货市场的过程中,走的都是先立法、后发展的路子。由于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的艰巨性和历史的局限性,我国的期货市场走的是先发展、后立法的路子。其法律、法规的明显滞后,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并且已经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制约作用。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在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的。应该肯定的是,在期货市场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期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构建了期货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确保了期货市场沿着稳定、规范和健康的轨道运行。但是,由于期货市场立法的滞后所造成的期货市场一度运行秩序混乱、投机盛行、交易纠纷不断以至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的历史,人们仍然记忆犹新,难以忘记。在金融期货即将推出的今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更显得尤为关键。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期货立法演进
1.日本 日本期货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包括国家级法律、部门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主要有:1950年颁布,经过12次修订的《商品交易所法》;1950年内阁颁布、修改了22次的《商品交易所法施行令》;《交易所税法施行细则》;《交易所法》;1950年由农林水产省和通商产业省公布的已修改了12次的《商品交易所法施行细则》;1968年由农林水产省和通产省发布的,公布以来修改了3次的《商品交易员受托业务保证金规则》;《农林省主管大臣对有关商品限价率规定的通告》;《通商产业省对有关商品限价率确定的规定的通告》;还有各交易所依法制定本所的条例,涉及交易所内部的组织、交易、结算、监督、检查、处罚、管理等各方面,经主管大臣确认后生效。 日本期货行业多年来变化缓慢,体制陈旧、市场封闭、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屡屡引起人们的批评和抱怨,与日本证券市场和国际期货市场的改革、创新大潮形成强烈反差。2004年,排名日本国内前十位的期货经纪公司Tokyo General因挪用客户保证金、做假账被查处而导致公司倒闭,在行业内引起很大震动,要求彻底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作为产业基础的商品期货市场,发展远远滞后于国民经济;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期货经纪公司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国际间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信誉度和交易的便利性也要求修改现有法律。此外,近年来全球期货市场发展很快,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其他市场飞速发展。日本的大豆期货交易规模已经远远落后于中国,玉米、橡胶、油品等许多品种也感觉比不过中国。日本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面临边缘化,让日本期货行业产生了很强的危机感。特别是一些法律明显过时。如1988年以前,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禁止证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所以,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并不具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条件。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但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日本国内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资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日经225指数的,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期货行业和监管机构达成共识,认为必须着眼长远,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才能保持日本商品期货市场未来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1988年5月,日本颁布《金融期货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此后不久,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当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同时,日本政府主导的日本产业构造审议会商品交易所分会,由专家学者、政府官员、银行、证券、期货行业领导等17人构成,经过六次讨论,于2003年11月11日初步形成了《日本商品期货市场的制度改革》,作为修改法律的主要依据。在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重大修改,并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为核心,对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体制和相关制度进行了很大调整,这是此次改革的依据和纲领。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独立而统一的清算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提高对期货公司的要求 ,包括强化最低净资本要求、对客户开发行为进行规范、费率自由化全面推开等等;三是交易所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扩大会员范围和允许交易所公司化;四是各期货经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客户保护基金,对由公司破产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上限为每家客户1000万日元;允许美元作为交易保证金;放宽OTC交易限制,允许所有的商品期货品种开展OTC交易等。 2005年5月,修改后的新法颁布并实施,日本期货市场上交易者的行为更为规范。受其影响,在短期内期市交易规模大幅下降,交易所经营状况大不如从前,但是以后的每个月都在以较快速度增长。同时,新法修改后7家交易所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据7家交易所月度交易量数据显示,目前已有3家交易所的交易规模恢复较好,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已经恢复到以前的水平,但是另外4家交易所的交易量明显下降。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商品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在某些方面尚显滞后。但是,日本对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视程度、积极的改革进取态度和推动市场发展的思路与举措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2.英国 英国期货市场产生于19世纪中叶,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成立。由于英国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主要以自律管理为主,因而期货立法发展较晚。1939年,英政府颁布《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颁布了《投资业务管理法》,1973颁布《公平交易法》,1985年颁布了《投资者保护法》。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意在实现对期货、证券两大市场的立法管理。特别是《金融服务法》,是英国调整多个投[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