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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会员的风险与防范(上)
作者: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8-7-30 9:23:46

  □交通银行金融期货部

  金融期货中关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制度分设,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结算走向独立化和专业化奠定了基石,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为市场引入了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模式,若推行得当,可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的一块里程碑。结算会员的作用,表面上直接体现在为交易会员提供资金结算和清算服务,但实际远不止于此。为交易会员和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控,才是贯穿整个交易过程、结算会员真正发挥作用的本质。故结算会员认真分析所面临的风险,才能更好地承担应有的作用。从大的方面来说,结算会员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来自交易会员的风险。如果自营类交易会员未能管理好自有资金投资导致其自营账户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经纪类交易会员未能管理好投资者的持仓部位导致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即使采取强行平仓也无法补足保证金时,交易会员所出现的结算风险必须由结算会员代为向交易所承担。此类风险是结算会员最常面临的风险。

  来自其他结算会员的风险。股指期货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即所有结算会员必须向交易所缴存用于应对所有结算会员违约的担保金,这实际上是要求结算会员建立共同联保制度,彼此形成互保。该制度下,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交易所会启动程序、要求其他非违约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为违约会员填补保证金缺口。该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不应质疑其公平合理性。但对结算会员的筛选标准和风控能力应进一步严格要求,以提高结算会员整体抗风险能力,因为毕竟不会有哪家结算会员还希望承担其他结算同行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有可能是股指期货推出后令市场参与者包括结算会员在内最头痛的问题。法律风险隐伏于诸多环节。比如遇股指期货日内波幅大时,如果交易会员出现盘中资金不足、结算会员需要盘中追金甚至进行强行平仓,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事先详尽的合同约定,双方在有关结算会员行使权力、送达通知、规定追金时限和强行平仓标准等问题上,就可能发生争执和纠纷。

  市场系统性风险。市场对系统性风险的普遍反应是颇为担心却又力不从心,因为它犹如潜伏的火山,定有一日会爆发,惟不知在何时。极端情况下,系统性风险出现时,期货价格连续涨跌停板,会员或投资者深套其中无法平仓出局,最终出现交易会员大面积爆仓甚至破产,结算会员需要动用其自有资金为会员出现的巨额损失承担风险。系统性风险出现后,当务之急是维护市场持续运行的能力,故从大局出发,市场参与者应服从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统一安排。但“买单”后,如何追偿和挽回损失将是各经营主体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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