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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出准则规定保险监管人员七不准
作者:金融时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8-7-12 7:06:13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记者 张兰 报道 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并促使其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央纪委要求起草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于今天向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准则》从专业学习、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依法有效监管、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原则规定,要求保险监管人员强化服务,以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加强事前规范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不仅作了“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在监管工作中和公开场合有任何损害行业形象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这一一般性行为禁止规定,还分别从职务谋利、不当宣传、泄密及廉政四个方面作了六项具体性“禁令”。《准则》指出,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保险监管身份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预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同时约束家属和亲友也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尚在酝酿、讨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保险监管政策、规定,保险机构批设和高管人员任职等信息,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保险机构报销应由监管部门或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不得利用监管权力接受监管对象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员工录用、干部提拔、调动等机会,收受有关人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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