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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应明确七大内容
作者:东方早报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8-3-5 8:51:06

  早报记者 俞立严

  关于《期货法》的立法框架,朱玉辰认为,《期货法》应当明确《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期货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期货交易及结算的基本规则、风险控制与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期货业协会、监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包括:

  1、关于《期货法》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应当是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期权)的场内交易,同时应将特定的场外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关于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是依照其自律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市场组织者。同时,在交易、结算合一的体制下,也是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中应明确交易所的性质与定位,规范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明确会员制与公司制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与治理架构。

  3、关于期货市场中介及服务机构

  《期货法》应当明确界定期货市场相关参与中介及服务机构的范围,明确其各自职责,确立其相互间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期货法》应当重点就期货市场的核心中介机构,如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主体,制定相关的准入条件、业务监管要求,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确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相应的监管管理措施。

  4、关于期货交易及结算基本规则

  《期货法》应当明确期货交易基本法律关系的属性,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相关的业务规则

  关于期货结算制度,《期货法》应当明确规范会员全员结算与会员分级结算两大不同的结算制度安排,科学界定保证金的性质,落实期货行业的当日无负债风险控制制度,确定期货结算资金在清算前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属性,确立期货结算机构清算交收行为优先于结算参与人破产行为的属性,确保清算的最终性。此外,《期货法》应当为成立统一的期货结算机构预留空间。

  5、关于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与控制

  《期货法》应更加强调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加强风险控制。期货立法要强化市场主体的风险控制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保证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切实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6、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期货法》应当明确规定期货经纪机构对投资者财产及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确立防范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具体制度。同时,《期货法》应当规定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落实对破产期货经纪机构投资者债权的保护。

  7、关于监督管理

  《期货法》应当要坚持和维护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化对期货监管机构的授权,确保期货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有力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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